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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关于调整保定市区水资源费标准的
通 知

市节水字[2003]03号


各自备井用水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政策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市区供水价格,同时对市区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进行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按市区供水分类水价的80%收取,原制定的水资源费标准同时废止。现将自备井水资源费分类收取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
  1.70元/立方米*80% 1.36元/立方米
  二、机关事业
  2.45元/立方米*80% 1.96元/立方米
  三、工商企业
  2.55元/立方米*80% 2.04元/立方米
  四、经营服务
  12.00元/立方米*80% 9.6元/立方米
  五、特种行业
  17.00元/立方米*80% 13.6元/立方米
  六、中水
  1.40元/立方米*80% 1.12元/立方米
  调整后的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调整保定市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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