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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基建临时用水管理的通知

市节水字[2002]16号

各用水单位,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一号令《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157号《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公办[2000]1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对我市基建临时用水实行持证用水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建设施工需用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的单位,必须向市节水办申请施工临时用水指标,市节水办根据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核定下达临时用水计划。发放施工《临时用水许可证》,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办理《临时用水许可证》后,到市供水公司办理接水手续,方可用水。
  计划之内用水,按规定缴纳水费或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的,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
凡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不办理临时用水审批手续的,市供水公司不予供水,建设或施工单位也不得擅自接用供水水源和取用地下水源。擅自取用水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竣工后一律不予核定用水指标。
  二、基建临时用水,必须单独装表计量。未装表计量的,则按建筑面积计算用水量,其用水量视为超计划用水并收取加价水费。
  三、各施工单位在施工用水时,不得浪费用水,如发现浪费用水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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