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节水科技   节水宣传   服务承诺

 



在广场上组织节水宣传活动



青年志愿者日到广场进行宣传

农村节水宣传口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市政办[200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城市节水管理,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节水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节水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市区节水型设备、器具实行准用或推荐制度
  (一)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的节水型设备与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要求的合格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的检查与监督。设计、开发、施工和使用单位必须在准用或推荐使用的范围内选用节水型设备与器具。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与器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法语,确保质量标准。
  (二)有计划地淘汰更新在用的非节水型设备与器具,房屋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共同负责,按照市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予以更新。逾期不改的,可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节水“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管理规定,所选用的节水设备、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否则,可按照《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二、对市区洗车、洗浴业实行用水许可制度
  (一)对我市规划区内洗车、洗浴业实行严格的用水管理,对违章用水、拖交、漏交水费、没有节水设施或措施、洗车业无回收重复利用设施的一律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洗车、洗浴业用水必须单独装表立户,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足额交纳水费和水资源费。
  (二)鉴于洗车、洗浴业为耗水大户,今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新建审批手续,对于现有的洗车、洗浴业要加强管理,实行登记年检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三)凡洗车、洗浴场所在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可以达到的区域一律使用自来水,不得使用单位或农业自备井水,严禁从单位或住宅区的水表内接用水。对已从单位或住宅区的水表内接用水管道的或取用自备井水的,一律限期改造或强行关停。
  (四)洗车、洗浴经营场所必须采用节水型设备、器具,积极推广应用徽水洗车等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用水管理制度,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五)对洗车、洗浴场所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由市节水管理部门下达年度用水指标,按季度分解考核,对超计划用水的按有关规定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
  三、依法加强节水监察工作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供水外,按其浪费水量大小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可以回收利用的工业用水或其它用水,但未按限期要求回收重复利用的;
  2、有节水设施弃而不用或不能有效使用的,以及达不到设计回收重复利用水量的;
  3、单位自备井和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未按要求装表计量的,以及因管理不善失修、失养造成水表失灵、停走,不能准确计算水量的;
  4、用水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宅,没有按户装表计量收费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其浪费的处、点、台数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专用消防栓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部门设置的专用取水口,因管理不善造成滴漏水的;
  2、建筑、市政施工用水和冲刷汽车、冲洗场地、浇树、浇花等用水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跑漏水的;
  3、单位的用水管道、闸门、水嘴、卫生设备等,因管理不善造成漏水的;
  4、居民用水器具滴漏水的,或产权单位对居民报修而没有及时修理的。
  四、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管理
  (一)切实做好关停自备井的工作。对在限期内未完成自备井关停任务的单位,按保市政办 [2000]30号文的规定处理。对于关停后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自备井的单位,由市节水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二)严格控制规划区内新凿自备井,对特殊情况确需凿井的,必须由市节水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经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开工,未经许可擅自违章凿井的,除强行封填水井外,还要严肃进行查处。
  (三)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费的收缴工作。各自备井单位必须按时按量按标准足额交纳水资源费,对于拒交或长期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一)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各新闻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节约用水宣传教育,使全体市民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要加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情教育和市情教育,增强全社会对水的忧患意识,使广大群众懂得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要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把建设节水防污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市民的自觉行动。
  (二)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浪费水源、破坏水质的行为新闻媒体要给予公开曝光,对节约用水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要给予宣传表彰。
  (三)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生产和生活方式。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版权所有 地址:保定市天鹅路338号 邮编:071051
冀ICP备020484号 联系我们